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發展改革委 規劃資源局 印發《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到: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根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源條件,合理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系統。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初始發電效率要求為:采用晶硅組件的應不低于18%,采用薄膜組件的應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墻薄膜組件的無初始發電效率要求。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和集熱器效率應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系統制冷COP應不低于3.5。采用空氣源熱泵系統的,能效等級應達到一級。
《通知》摘要如下:
二、主要目標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按要求使用一種或多種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結構持續優化,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10%。到2030年,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15%。
三、基本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根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源條件,合理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系統。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根據建設要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城市風貌保護區建筑、超高層建筑等因應用條件受限而不能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面積要求時,由項目所在區建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管理部門組織專項技術論證后,可根據應用條件適當降低建設要求。
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初始發電效率要求為:采用晶硅組件的應不低于18%,采用薄膜組件的應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墻薄膜組件的無初始發電效率要求。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和集熱器效率應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系統制冷COP應不低于3.5。采用空氣源熱泵系統的,能效等級應達到一級。
四、建設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應同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
1.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建設用地內地上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核算: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現行值)×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具有多種建筑功能組合的綜合體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各類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積分別計算后相加得到。建設用地容積率大于4.0的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不得低于核算量的60%。各類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核算標準》(DG/TJ08-2329)進行取值。
(二)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應同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
1.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建設用地內地上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核算: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現行值)×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核算標準》(DG/TJ08-2329)進行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