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
為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積極應對2023-2024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氣,推動全省環境空氣質量鞏固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全國及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會議精神,以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時段為重點,聚焦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重點時段,推進大氣污染深度治理,強化重點排污單位監管,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推動2023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達成,為2024年污染防治攻堅戰開好局。
二、深入推進八大專項行動
(一)超低排放改造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顯進展,水泥行業打造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大型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推進。
重點任務:1.加快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全省22家鋼鐵企業強力推進有組織排放末端治理設施建設,全面梳理無組織排放點并強化整改,提高廠區清潔運輸比率。2023年底前,武漢、襄陽、黃石、荊州、鄂州、咸寧等地鋼鐵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推進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打造示范點。加快推進全省42家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及獨立粉磨站污染深度治理。2023年底前,華新水泥、葛洲壩水泥各1條生產線按照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氮氧化物(NOx)排放濃度≤50mg/m3完成深度治理。秋冬季期間,全省20條以上水泥熟料生產線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按照NOx排放濃度≤100mg/m3控制。鼓勵實施水泥差異化錯峰生產。(省生態環境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強力推進大型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進全省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荊州8臺、襄陽14臺基本完成。推進20蒸噸/小時及以上鍋爐按有關要求納入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工程減排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2023年底前,完成5071個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切實發揮減排效應,做好2024年度治理項目謀劃工作。
重點任務:4.積極推進玻璃行業企業綜合整治。加快推進玻璃行業按照《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22)開展提標改造。2023年底前,億鈞耀能(荊州)、長利玻璃(洪湖)、大冶華興玻璃(5#、6#爐)、三峽新型建材(2#、3#生產線)、晶昱玻璃(1#、2#生產線)完成改造;2024年3月底前,大冶華興玻璃(1#-4#爐)、三峽新型建材(1#、4#、5#生產線)、晶昱玻璃(3#生產線)完成改造任務。(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5.強化部分重點行業污染控制。組織開展陶瓷、石灰、鑄造、磚瓦窯等行業簡易低效治理設施排查。以宜昌市當陽市、黃岡市蘄春縣等地為重點,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陶瓷企業料場封閉及末端治理設施改造。以黃石市大冶市、荊門市京山市等地為重點,規范石灰窯污染物排放管控。以襄陽市宜城市、黃石市大冶市等地為重點,深化磚瓦窯大氣污染控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參與)
6.加大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排查整治力度。持續推進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企業排查整治工作,基本完成3620個問題整改,鞏固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VOCs綜合整治成效。加快推進武漢、黃岡鋼結構,黃岡紅安家具制造產業集群及武漢、襄陽、十堰等地汽車維修行業污染整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煤質及散煤控制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加大商品煤及散煤監管力度,秋冬季重點行業企業燃煤品質得到提升,有效降低薪柴燃燒、燒火糞等污染排放影響。
重點任務:7.提高秋冬季清潔能源保供能力。深入開展商品煤質量監管,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中環保指標商品煤的行為。火力發電企業提前安排運煤、儲煤工作,切實提升電廠燃煤品質,力爭使用低硫煤(硫份含量小于等于1.0%)。強化建材、化工、鑄造等非電行業煤質控制,逐步采用低硫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持續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各縣市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現狀合理擴大優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加大宣傳和處罰力度,督促使用合規燃料。推動農業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等散煤替代,有序引導恩施、宜昌等地減少薪柴燃燒、燒火糞等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秸稈禁燒及綜合利用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切實有效遏制露天焚燒秸稈多發頻發勢頭,推動形成秸稈綜合利用布局合理、多元發展的產業格局。
重點任務:9.深化秸稈露天焚燒管控。完善分級分區負責、巡查督辦、實時監測、應急處置、聯合執法等制度。通過衛星遙感、無人機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常態化監測,扎實抓好督查、暗訪和巡查工作,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問題突出的進行現場督辦,切實提升秸稈禁燒管控成效。(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0.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加強農作物收割全過程監管,實現低茬收割。組織骨干開展技術指導,培養一批技術骨干農戶,打造一批秸稈綜合利用典型模式。健全秸稈資源臺賬數據平臺,開展秸稈還田效果監測與評價。(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五)建筑工地凈塵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推進建筑工地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落地,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大力提升文明施工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水平。
重點任務:11.深化施工揚塵污染治理。強化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地機械設備和渣土運輸揚塵污染防控,嚴格落實揚塵防治六個“百分百”要求,開展措施落實情況聯合檢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抽測。強化建筑工地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重點排查是否安裝、正常使用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并接入全省智慧工地監管平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柴油貨車污染防治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加快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淘汰進度,著力提升在用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管理水平。
重點任務:12.加快淘汰高排放營運柴油貨車。加快國三及以下柴油貨車淘汰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5114輛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淘汰任務,符合強制報廢情形的交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和銷毀。(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加強在用車監督管理。開展重型柴油貨車路檢路查,加強重型貨車車輛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戶抽測。嚴格落實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I/M)制度,著力提升武漢、十堰、隨州等重點城市I/M閉環率。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數據造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及虛假維修等違法違規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加強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管理,禁止不符合《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作業,杜絕工程機械冒黑煙現象。持續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準入管理。加大施工場地、工礦企業、物流園區、鐵路貨場等重點場所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狀況監督檢查。(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重污染天氣應對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提升“省-市-縣”三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運轉水平,積極減少重污染天氣影響。
重點任務:15.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夯實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基礎,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環保績效創建,優化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規范發布預警及響應措施,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督導落實應急減排措施。武漢市、襄陽市牽頭做好武漢都市圈、“襄荊荊宜”區域聯防聯控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6.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持續提升空氣質量預警預報水平,優化完善重污染天氣過程預警會商、信息發布、應急響應、總結評估工作流程。強化科技手段應用,精準識別污染高值區,及時采取整改措施。組織開展專家幫扶,提升精準應對水平。根據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環境監測數據領域弄虛作假問題整治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全面整治第三方檢測機構及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告知引導一批重點排污企業自主守法、發現交辦一批重點問題、嚴肅查處一批造假違法行為、通報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完善強化一套長效監管機制,規范環境監測服務市場。
重點任務:17.重拳打擊在線監控數據造假行為。全面排查核實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嚴厲打擊重點排污單位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篡改或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故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等逃避生態環境監管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依法查處自行監測數據造假問題。核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情況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一致,是否規范開展自行監測。查閱自行監測臺賬、監測報告、信息公開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依法查處重點排污單位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監測數據領域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壓實責任。依托湖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落實“省負總責、部門抓統籌、市縣抓落實”的攻堅體系,壓實地方黨委政府和各職能部門主體責任,強化分工協作,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地落實。
(二)嚴格監管執法。強化問題整改,推進生態環境部大氣監督幫扶、省級“四不兩直”等發現問題整改清零。強化日常環境執法監管,實施機動執法和交叉執法,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突出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公布典型案例并移交司法機關,形成環境執法威懾力。
(三)嚴格監督考核。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效果不佳、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進展緩慢、秋冬季專項行動落實不力的市縣,統籌運用約談、預警、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移交問責等措施,對履職不力、不擔當不作為的現象,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