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起,山東省正式執行新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 37/5155-2019)(以下簡稱新版《標準》)。新版《標準》結合山東地區氣候特點等情況,對原《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 14-036-2006)進行了全面修訂,在全國各省(區)率先將公共建筑節能率由65%提升至72.5%。
新版《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節能設計,在保證室內環境質量,滿足人們對室內舒適度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建筑設計和圍護結構熱工設計要求,同時增加了電氣、給水排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關內容,作出了供暖、通風與空調系統設置監測與控制系統,集中生活熱水供應系統熱源應優先采用余熱、廢熱、太陽能、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等新規定。新版《標準》的施行,為進一步改善公共建筑室內環境,提高建筑用能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將發揮積極作用。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
1 集中供暖系統,對每個供暖房間進行熱負荷計算;
2 集中空氣調節系統,對每個空調房間進行熱負荷和逐項逐時冷負荷計算。
1 無城市或區域集中供熱、且限制采用燃氣、煤、油等燃料,同時無法利用熱泵等其他能源形式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且其發電量能夠滿足建筑自身供暖和(或)加濕用電量需求的建筑;
3 具有峰谷分時電價,利用蓄熱式電熱設備在夜間低谷電進行供暖或蓄熱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且不在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的建筑;
4 建筑無加濕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內相對濕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5 電力供應充足,且當地電力政策鼓勵用電時。
4.2.7 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的總裝機容量,應根據計算的空調系統冷負荷值直接選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設計條件下,當機組的規格不能符合計算冷負荷的要求時,所選擇機組的總裝機容量與計算冷負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 電動機驅動的蒸氣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名義制冷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的性能系數(COP),不應低于表4.2.10中規定的限定值。
4.2.12 采用電動機驅動壓縮機、室內機靜壓為0Pa(表壓力)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室內機靜壓大于0Pa(表壓力)的風管送風式空調機組、計算機和數據處理機房用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通信基站用單元式空氣調節機、恒溫恒濕型單元式空氣調節機的能效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各類機組名義制冷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的能效不應低于表4.2.12規定的限定值;
2 機組消耗功率應包括送風機消耗的功率;
3 風冷機組消耗功率應包括室外機散熱風機消耗的功率。
4.2.15 采用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時,水冷多聯機在名義制冷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的制冷綜合性能系數(IPLW(C))、風冷多聯機在名義制冷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的全年能源效(APF)不應低于表4.2.15規定的限定值。
4.2.19 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名義工況下的性能系數不應低于表4.2.19規定的限定值。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機組的耗電量應單獨計量;
3 集中供熱系統的供熱量,制冷、熱泵系統的供冷量、供熱量;